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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 程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中国高科技产业化研究会。英文译为:China High -techlndustrialization Association,缩写CHLA。
第二条:中国高科技产业化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是全国从事高科技研究、开发及产业化理论与实践工作的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全国性跨部门、跨科学、跨行业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倡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团结和组织本行业科技工作者为促进高科技成果的推广作用,发展我国高科技产业化事业,加速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及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北京海淀区阜城路8号,邮政编码:100830 和北京和平里工街11号,邮政编码:10001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高科技研究、开发、产业化理论与实践的科技交流和国内外合作;
(二)对高科技产业化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进行研讨和咨询;
(三)开展对会员和科技人员进行高科技研究、开发、产业化理论与实践的继续教育,普及传播高新技术知识;
(四)推荐高科技研究、开发、产业化理论与实践的人才,表彰奖励优秀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五)接受委托进行高科技研究、开发、产业化理论实践的科技项目讨论、学术论文评选和科技文献的编审;
(六)提供高科技研究、开发、产业化理论与实践的技术咨询和科技信息等技术服务,编辑出版高科技产业化有关学科书刊;
(七)维护高科技研究、开发、产业化理论与实践的科技人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凡承认本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研究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成为会员。研究会有个人成员、团体会员和外籍会员。
第八条:会员条件
(一) 凡大专院校、中专在校学生,对科技产业发展或科研活动有兴趣;发表过相关的科技论文或科普文章,或已有专利发明、科技成果;承认本会章程,愿意积极参加本会活动者,均可申请加入。
学生申请加入会员需有介绍人一人,学生会员的介绍人可以是以下任一人选;本会正式会员,院校教师,学生会干部。
(二) 团体会员:与高科技产业化有关,有一定的科技队伍,愿意支持和参加本会有关活动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技工贸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科技群众团体。
第九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 个人会员
1、有权参加字生会组织的科技研讨、交流活动;
2、有权承接学生会组织的科技攻关、项目科研课题;
3、有权参加学生会组织的学生优秀科技论文征文和评选活动;
4、有权接受学生会在校园创业、求职就业方面的支持和辅导;
5、在学生会中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6、有权介绍其他同学加入学生会;
7、有权对学生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8、有遵循学生会章程和有关规定的义务;
9、有协助学生会进行社会调查的义务
10、有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
(二) 团体会员:
1、优先参加研究会的有关科技活动;
2、优惠取得研究会的有关字术资料;
3、优先要求研究会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4、可请求研究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5、执行研究会有关决议及完成所委托的工作;
6、协助开展研究会的有关科技活动;
7、按期缴纳会费;
8、学生会每人会费每年20元;
9、会费主要用于证书制作工本费10元、网站建设费及资料印刷费8元、会员管理费2元。
(三) 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入会报请有关主管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入会手续,权利和义务同国内会员。
第十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会员如有严惩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研究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 确定研究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1、 制定、审查研究会年度工作计划,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2、 奖励、表彰优秀学术论文、刊物、科普作品及优秀会员。
第十三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全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全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派出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的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亦可由理事长委托一位副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名誉理事长和名誉副理事长若干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聘请顾问若干人,对我会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后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登记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2年4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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